古装剧里,皇帝一拍桌子,一句“诛九族”,大臣当场瘫倒在地,十分恐惧。为啥诛九族这么恐怖?它和夷三族、满门抄斩谁更可怕?要犯什么样的罪才会被诛九族?
九族,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。
有一种纵向血缘说,以《尚书·尧典》中“克明俊德,以亲九族”为源头。按照《三字经》的经典表述:“高曾祖,父而身。身而子,子而孙。自子孙,至玄曾。乃九族,人之伦。”从自己往上数四代——父亲、祖父、曾祖、高祖,再往下数四代——儿子、孙子、曾孙、玄孙,加上自己,正好九代。这是一条纯粹的父系直系血缘线,不涉及任何旁系或姻亲。
还有一种横向血缘加姻亲说,出自汉代经学家的注解。九族被拆分为三组: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。
父族四。自己这一族,加上出嫁的姑母一家、出嫁的姐妹一家、出嫁的女儿一家。都是女儿嫁出去后成立的那一户,仍算父族。
母族三。外祖父一家,外祖母的娘家,姨母一家。
妻族二。岳父一家,岳母的娘家。
第二种解释的计算范围明显大得多。如果按这个标准执行,一个被诛九族的人,他的姑姑的子女、姐妹的外甥、女儿的外孙、外祖父全家、外祖母娘家、姨母全家、岳父全家、岳母娘家——所有能扯上一点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,全部在诛杀之列。
那么,历史上实际执行的时候,用的是哪一种?
答案倾向于第二种。原因很朴素:纵向血缘说虽然听起来工整,但九代同堂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。高祖可能早已去世,玄孙可能还没出生。如果被诛的对象大半已经不在人世,株连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。而横向说涵盖了母族和妻族,这些人往往是活着的、有行动能力的、可能构成复仇威胁的。统治者要的是斩草除根,根必须是活的。
不过,需要强调的是:“诛九族”在古代法律条文里,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。《大明律》中关于谋反大逆的条款,规定的株连范围是“祖父、父子、孙兄弟及同居之人……及伯叔父兄弟之子”,并没有使用“九族”这个词。“诛九族”更多是一个描述性的说法,用来形容株连范围的极端扩大,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术语。
株连制度几乎只针对一种罪——谋反。
从秦代的“夷三族”开始,族诛的适用对象就高度集中。秦朝时,“以古非今者族”,意思是引用古代制度批评当下政治的,要灭族。到了汉代,族诛主要适用于谋反、大逆不道。唐代的法律规定得更为具体,《唐律疏议》中,只有谋反和谋大逆才适用缘坐制度。谋反指的是“谋危社稷”,也就是图谋推翻政权;谋大逆指的是“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”,也就是破坏皇帝的宗庙和宫殿。
为什么是谋反?因为谋反挑战的不是某一条法律,而是整个统治秩序本身,这是中央集权下的统治者们绝对不会允许的。在皇帝的视角里,一个杀人犯的家族不会因为他的死而策划复仇,但一个谋反者的家族会。株连的逻辑不是“惩罚”,是清除,是斩草除根。
这一点从量刑的差异也能看出来。普通杀人罪,本人处死,家属不连坐。但谋反大逆,按照《大明律》的规定,“祖父、父子、孙兄弟及同居之人,不分异姓,及伯叔父兄弟之子……年十六以上,皆斩”,十五岁以下及女性家属,“给付功臣之家为奴,财产没官”。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死,十六岁以下的变为奴隶,女性家属也沦为奴隶。这是整个家族的物理消灭和社会性死亡。
中国社科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有一篇专论秦汉参夷法的文章,讲了这个事:“虽然当时的文献中间或有‘夷七族’‘夷九族’‘夷十族’之说,但只是仅见的特例,真伪难考。而参夷法则是秦汉的成法。史籍中‘灭宗’‘族灭’以及表示夷族的‘族’字,都是指夷三族。”
“参夷”,就是夷三族,出自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这条刑罚的起点在秦国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记:秦文公二十年(公元前746年),法初有三族之罪,往后商鞅变法,“造参夷之诛”,把它写进了成文法。
至于三族是哪三族,古人自己就吵不清楚。张晏说是父母、兄弟、妻子。如淳说是父族、母族、妻族。郑玄注《礼记》说三族是父、子、孙,注《仪礼》又说是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。
李斯被“具斯五刑,论腰斩咸阳市,夷三族”。赵高、韩信、彭越,也都死在这条律条上。
或许是太过残忍,这套刑罚后来慢慢往回收。曹魏时改了规矩,已经出嫁的妇女不再因父母的罪受牵连。西晋又改了一次,女子无论出嫁与否,都不再处死,改为没为奴婢。隋朝的《开皇律》规定,谋反大逆者,父子兄弟皆斩。
有人好奇:诛九族、夷三族、满门抄斩,哪个更恐怖?
很多人会觉得诛九族最恐怖。
夷三族的核心是“族”。关于三族,不管取哪一种,它的范围都比诛九族窄,但在秦代,它是真实且高频的政治清洗工具。
满门抄斩的重心在“门”。抄没家产,斩杀全家。它的范围通常限定在一个家庭内部,不必然牵连母族和妻族。戏剧里常演的“满门抄斩”,视觉冲击最强:府门被封,男女老少押赴刑场,家产充公,仆役发卖。
诛九族的恐怖则在于“无边”。它不只是一个刑罚,更是一个悬在整个社会关系网上的想象。只要皇帝愿意,他可以让你的整个关系网络瞬间归零。
按这个顺序排,诛九族最恐怖,但是这个排序经不起细究,因为在成文法里查不到,全史里正史明确写“九族”的,数得出几条,反而被写进律法里的夷三族更真实。
中国历史上明确记载“诛九族”的案例极少,少到可以逐个列举。
最常见的说法有两例。
一例是隋朝的杨玄感。公元613年,杨玄感起兵反隋,进攻洛阳,兵败后自杀。隋炀帝下令将其分尸暴晒,并“诛九族”。史书记载“末年严刻,生杀任性,不复依例,杨玄感反,诛九族,复行轘裂枭首,磔而射之”。这是正史中第一次明确使用“诛九族”这个表述。
第二例是明代的方孝孺。朱棣攻入南京后,命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。方孝孺身穿丧服,恸哭上殿,拒不从命。朱棣威胁说“汝独不顾九族乎”,方孝孺答“便十族奈何”。朱棣于是下令诛其十族——在九族之外加上了朋友和学生。据记载,因此案被处死的有873人,被充军流放的有千余人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,“诛十族”的说法在正史《明史》中并没有明确记载,主要出自后世文献如《明史纪事本末》,史学界对此存疑。
除了这两例,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也经常被拿来和“诛九族”相提并论。胡惟庸案“前后株连竟达十馀年之久,诛杀了三万馀人”,蓝玉案“株连蔓引,杀死大小官员及其族人累计达两万余人”。但严格来说,这两案的株连范围虽然极大,史书中并没有使用“诛九族”的表述,而是“株连”“蔓引”“族诛”等更宽泛的说法。胡惟庸本人被处死时,甚至没有经过完整的审判程序——“当天下狱,当天就被处死”。
有一个强调的点是:大多数朝代的法律其实在限制株连范围,而不是扩大它。隋文帝时期,曾一度废除族刑。只有明代,朱元璋和朱棣父子才重新大幅扩大了株连的范围。而清朝虽然沿用明制,但实际执行中“多限于三族”。换句话说,诛九族在历史上不是常态,是例外中的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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